【行业洞察】三大国家对比,看我国农业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2023-02-17




■ 作者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咨询事业部  薛连

背景简述

农业社会化服务(简称“农业服务”或“农服”)是一个国家(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完备的农服体系可促进农业产业链上各板块的相互连结,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


就种植业而言,农业服务已经渗入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覆盖产前和产中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病虫草灾害预警等,同时也包含贯穿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农事(耕种管收)服务、土地集约化服务、农产品溯源、农技服务、市场信息、农机服务、农业金融和保险等。


01

中国农业服务行业的现状


现阶段中国已经逐步形成多层级、多类型、多模式和覆盖网络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环境治理等服务;遍及全国主要灌区的农业灌溉支撑服务;政府支持的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信贷与保险服务。


二是涉农企业主导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农业生产环节的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外包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物流服务等。


三是农民合作社主导的互助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该体系正逐步发展成为有效组织农户、激活和整合农业资源要素、助力农业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平台。


四是新业态支撑、企业主导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该体系的突出特征是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入农业服务全过程,是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主要力量。


当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型多,技术结构复杂,有效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乏,导致服务质量标准总体偏低。二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服务体系亟待强化。三是合作社等集体组织规模小、定位不清晰、专业性不强。四是我国农业从业人员科学素养普遍较低。五是农服发展补贴占比低、范围窄,农业金融保险体系不健全,难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六是政府对企业主导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力度不够。


企业面临投资成本高、收益不确定等现实难题,投入发展农服的积极性不高。


02

与农业发达国家对比


美国

美国建构了一套以州立大学为主导的农业服务体系,配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多元的经费来源和健全的组织制度。


1

法律保障:

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规定各州用国有土地的收益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为美国培养大量具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人才等。1887年通过哈奇法案规定每个州立大学的农学院都要成立农业试验站,向农民提供农业信息、示范田间管理和农业科研成果等。1914 年通过史密斯-利弗法,规定了固定拨款用于在美国人民中传播农业的实际知识。


2

经费保障:

三大经费来源,即税收(联邦、州和县政府拨款)、企业与私人捐款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美国从法律角度界定了联邦、州、县的责任和经费划拨。


3

健全的农业服务体系:

联邦-州-县三级政府分设联邦农业部科研中心+州服务推广站+县推广办公室和理事会,州政府和州立大学共建州服务推广站,且州立大学参与评估、执行政府的农服项目,由此形成健全的农服网络。


4

家庭农场与合作社融合发展:

除了美国农业部(USDA)下辖的农场服务局、海外农业服务局、农业统计局(NASS)等提供全国农业信息,并对农产品市场等给予有效指导和支持外。美国还有各类农业合作社,包括全国性的合作社联盟,地方性的合作社组织等等,几乎所有的家庭农场主都加入了至少一家合作社。充分依托各类合作社组织,代表家庭农场主与产业链上的供应商、加工商、运输商及零售商等进行利益谈判,并通过一些全国性协会增加政治话语权,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



日本

为了克服“小农经济”,日本政府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起全国性集体经济组织“日本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逐步形成了从政府到地方的“农业协同组合体系”。


1

强大的农协:

纳入所有农民,执行和推广农业规范标准、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提供农资、提供技术培训。农协拥有日本最大的企业集团、银行集团、保险集团、供销集团、医疗集团,实力雄厚。


2

经费保障+政策保障:

政府每年拨款由农协负责推进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日本实施粮食保险的高额补贴,同时提供农业贷款利息补贴和农资支出补贴,促进农业金融保险和农资购销发展。


3

信息透明:

政府搭建了两个完善的农业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一是农产品市场销售服务信息系统,二是农产品产量及价格行情走势预测信息系统。



法国

政府、农业合作组织以及私人企业三方共同承担了农业信息建设的服务职能。


1

政府主导提供公共农服:

定期公布农业生产信息,管控农业生产销售,为农民提供最新的生产建议等。


2

农业合作社形式多样:

常见类型有生产型、流通型、农业信贷和技术指导服务型,多数在一线服务农民。同时与家庭农场合作,农业合作社扶着产前统一计划、产中田间管理指导和产后销售,家庭农产负责种植。


3

私人企业做补充:

提供“订制化”的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重点提供流通和加工服务。


4

注重农民素质:

高校对农学专业扩招,政府规定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农业经营。



化信观点


上述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协会不仅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科技、金融信贷、农业信息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服务,还参与非政府部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润滑协调作用。但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所占的比例逐渐降低,未来更多是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成为农业服务的主体。


农业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和合作组织提供的多元化金融信贷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农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高水平服务也是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规模不大、能力不强、领域不宽、质量不高、引导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应实施哪些有力举措:


加强农业服务的顶层设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及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监管及行业规范方面结合,加强农业服务的顶层设计,在统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标准(如企业标准、合作社标准等)、行业标准(如农机标准、种子标准、灌溉标准等)、政府最低强制标准(如涉农国标系列)关系基础上,逐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及监管制度。


加强我国农业服务的数字化建设。


着力推进农业信息化平台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数据库。提高对数字农业的发展力度,加大农业信息化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业科技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鼓励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设农业科技产业示范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加以消化创新。在数字农业应用相对成熟的地区,联合重点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应用联盟,形成成本较低、成熟可复制的数字农业应用模式。


加强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


中国农民合作社数量繁多,社均成员数量稀少,难以分摊运营成本,更无法提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应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位,推动合作社合并,实现“一村一社”或“一乡(镇)一社”,扩大经营规模,夯实为农服务的基础。通过各种协会、专业合作社来带动和引导农户发展。


注重加强农业部门与教育系统之间的联系,吸引优秀新农人。


推动政府、教育、科研、企业等多主体协作机制的构建工作以及国家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职业农民和高素质农民的培养及积累,同时积极争取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积极性,开展在职培训或鼓励优秀的农村服务业专业人员深造。完善制度、优化政策、落实福利来吸引青年人才回到乡村。


深化沟通反馈机制,加大补贴投入。


各级政府可考虑把农服体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和补贴机制。重视对市场主体的培育支持,地方政府在对购买服务进行筛选时,不应每次都给予固定的企业或者合作社。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了解农民需求。了解保险产品应保什么、可以接受的保费标准是多少、灾害补偿标准是多少。从已有的改革实践经验看,应将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由保成本改为保收入。


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与“小农”的合作。


政府应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与一定的扶持。从资金和政策上鼓励其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进行利益联结,促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有机结合,带动“小农”融入现代农业发展,构建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农业服务体系。